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3年度司促字第227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3年司促字第227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2月2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司促字第2273號債權人國泰鄉野大地管理委員會代理人 王淑真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 吳銀鈴 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債務人吳銀鈴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二、請提出最新年度大樓主任委員當選證明文件影本(如向主管機關報備大樓主任委員函),以釋明債權人法定代理人之適法性。
三、請提出債務人之戶籍謄本時,請提出建物所有權人為吳銀鈴之建物登記第一類謄本(門牌號碼:高雄市○○區○○路00號)。
四、請提出存證信函之『郵政回執正、反面』影本,如郵政回執簽收人為貴管理委員會代收,請提出債務人簽收信件之簽收簿或債務人出入社區之照片。
五、請提出管委會有關管理費相關規章及債務人欠費明細。中華民國113年2月26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任士慧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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