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9年度交字第32號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9年交字第32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4月07日

裁判案由:確認公法上法律關係不成立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109年度交字第32號原告 陳崇孝 上列原告提起本件行政訴訟,核有下列程式之欠缺。茲依行政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逾期未補正或補正不完全者,即依法裁定駁回其訴:
一、依行政訴訟法第237條之5第1項第1款之規定,交通裁決事件之起訴,應徵第1審裁判費新臺幣300元,未據原告繳納。應由原告補繳。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依行政訴訟法第237條之9第1項準用第236條而適用第105條第1項第1、2款之規定表明被告及起訴之聲明。原告如係不服起訴狀檢附「交通部公路總局臺北區監理所民國103年3月25日北監基裁字第42-RB0000000號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裁決書」之交通裁決(下稱原處分),而提起確認訴訟者,除應列「交通部公路總局臺北市區監理所」(交通部公路總局臺北區監理所於107年1月15日改隸交通部公路總局臺北市區監理所)為被告外,並應列該所所長 邱素珍 為代表人,且起訴之聲明應為:「1.確認原處分之處罰主文第二項無效。2.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應由原告補正。
三、原告應提出補正後之起訴狀及其繕本或影本乙份。中華民國109年4月7日
行訴訟庭法官曹庭毓以上正本係按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4月7日
書記官黃婉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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