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度選訴字第1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選訴字第1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1月09日

裁判案由:妨害投票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8年度選訴字第19號上訴人即被告 葉紘綦 選任辯護人 戴文進 律師上訴人即被告 葉貴華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妨害投票案件,不服本院於民國111年9月15日所為第一審刑事判決,聲明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葉紘綦、葉貴華應於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十日內,補正上訴理由。
理由
一、按不服地方法院之第一審判決而上訴者,應向管轄第二審之高等法院為之;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上訴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法院;逾期未補提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刑事訴訟法第361條定有明文。
二、上訴人即被告葉紘綦、葉貴華不服本院民國111年9月15日所為第一審刑事判決,其等於法定期間內聲明上訴,惟迄今未補提理由。故依上開規定,命被告於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向本院補正上訴理由,逾期未補正,駁回其上訴。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361條第3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1年11月9日
刑事第十八庭審判長法官陳囿辰
法官羅文鴻法官姚懿珊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張妤安中華民國111年11月11日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