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2年度司促字第7185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2年司促字第7185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3月2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2年度司促字第7185號債權人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建平 債務人 林秀枝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拾柒萬叁仟壹佰伍拾肆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一年十二月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一點九九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二年一月二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月計算新臺幣壹仟元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相對人林秀枝於民國100年5月5日向聲請人借款額度新臺幣410000元整,借款期間自撥貸之日起算,以每一個月為一期,按48期年金法本息平均攤還,最後一期清償全部本息餘額,利息按年息百分之11.99固定計付,借款人於本信用貸款有效期間內,得隨時償還之所借之款項。期間如未依約攤還本息時,相對人即喪失期限之利益,視為全部到期,應立即償還全部借款273154元整自民國101年12月19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1
1.99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102年01月2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月計算新臺幣壹仟元之違約金。
(二)查相對人自請領上開借款,現尚欠聲請人新臺幣273154元整不為繳納,依約除應給付上項借款外,另應給付利息及延滯金。迭經催討相對人均置之不理。狀請鈞院鑒核,准予對相對人發支付命令,以促清償而保聲請人權益。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2年3月22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債務人如已向法院聲請更生或清算,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異議,若未提出異議,則本命令確定後本院仍將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予債權人。
★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十五日內,提出債務人最新現戶戶
籍謄本正本(個人及全戶動態記事均勿省略),且該戶籍謄本申請日期,應為收受本支付命令後之日期,以核對支付命令是否合法送達債務人;如債務人係法人,則應提出法人最新登記資料(例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及法定代理人最新現戶戶籍謄本正本(個人及全戶動態記事均勿省略),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否則無法核發確定證明書)中華民國102年3月25日
書記官吳進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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