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度家繼訴字第137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家繼訴字第137號

原告 林淨芬

訴訟代理人 劉思顯 律師

張捷安 律師

被告 施女真

特別代理人 黃柏霖 律師

被告 林淨媺 (現應受送達處所不明)

林淨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遺產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民國113年11月28日原判決原本、正本應更正如附表所示。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上開規定,於家事訴訟事件準用之,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規定參照。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有如主文所示之誤植,為顯然之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14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陳斐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14  日

                書記官 陳如玲 

附表:

編號

判決書內容

原記載內容

應補充、更正為:

1

第6頁第15行

4,965,216

4,695,216

2

第8頁第4行

4,695,129

4,695,219

3

第8頁第7行

台中民權郵局

台中民權路郵局

4

第8頁第11行

合作金庫台中分行

合作金庫東台中分行

5

第8頁附表一編號8

帳號:0000000000000

❶帳號:0000000000000

❷帳號:0000000000000

6

第8頁附表一編號8

696,879

❶95,181

❷601,69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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