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家繼訴字第137號
原告 林淨芬
訴訟代理人 劉思顯 律師
張捷安 律師
被告 施女真
特別代理人 黃柏霖 律師
被告 林淨媺 (現應受送達處所不明)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遺產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民國113年11月28日原判決原本、正本應更正如附表所示。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上開規定,於家事訴訟事件準用之,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規定參照。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有如主文所示之誤植,為顯然之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14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陳斐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14 日
書記官 陳如玲
附表:
編號
判決書內容
原記載內容
應補充、更正為:
1
第6頁第15行
4,965,216
4,695,216
2
第8頁第4行
4,695,129
4,695,219
3
第8頁第7行
台中民權郵局
台中民權路郵局
4
第8頁第11行
合作金庫台中分行
合作金庫東台中分行
5
第8頁附表一編號8
帳號:0000000000000
❶帳號:0000000000000
❷帳號:0000000000000
6
第8頁附表一編號8
696,879
❶95,181
❷601,69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