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09年度雄補字第39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雄補字第39號
原   告 滙誠第一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莊仲沼
一、原告因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 曾燊堯 發支付命令,惟
  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
  聲請視為起訴;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119,590元,應
  繳裁判費新台幣1,22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
  500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720元;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後
  7日內補繳,如逾期未補繳納,即駁回原告之訴。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9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林玉心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9  日
               書 記 官 王立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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