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2年補字第24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6月09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補字第241號原告 洪錦崑 訴訟代理人 吳麗華 被告 周文豪
周莉娜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嘉義市○路○段000000○000000地號土地、9850建號房屋共有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上開土地面積為分別為70、3平方公尺,公告現值每平方公尺均為新臺幣(下同)33,100元,建物之課稅現值為92,500元,原告應有部分均為1/3,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836,266元【(33,10073+92,500)/3】,應徵得第一審裁判費9,14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1,220元,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6月9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馮保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並應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2年6月9日
書記官張簡純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