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訴字第313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1月02日
裁判案由:債務人異議之訴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訴字第3133號聲請人劉楚相對人達聲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朱篤恭 上列當事人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而債務人異議之訴之訴訟標的為該債務人之異議權,法院核定此訴訟標的之金額或價額,應以該債務人本於此項異議權,請求排除強制執行所有之利益為準(最高法院102年度台上字第638號裁定意旨參照)。本件原告訴請撤銷本院105年度司執字第000000號強制執行程序,而被告於該程序聲請對原告強制執行之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500,000元,此即本件訴訟標的價額,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5,45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華民國105年11月2日
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陳文爵
法官王怡菁法官江宗祐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5年11月2日
書記官林政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