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4年度司促字第4280號民事裁定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4280號

債權人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宋耀明

代理人 杭立強

債務人 陳廖秀英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34,048元,及其中新臺幣31,599元部分,自民國100年3月23日起至民國104年8月31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利息,另自民國104年9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28,134元,及其中新臺幣26,715元部分,自民國100年3月23日起至民國104年8月31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6.8計算之利息,另自民國104年9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四、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收受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五、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4年6月20日

司法事務官吳欣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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