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鳳補字第744號
原 告 魏鈿宸
訴訟代理人 邱振宗 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錫安營造工程股份有限公司間確認本票債權不存
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原告聲明請求確認被
告所持有原告於民國109年7月3日簽發面額新臺幣(下同)3,
000,000元本票債權不存在,因原告就本件起訴客觀上可獲得之
利益,乃上開本票債權關係不存在而得受之利益,即原告毋庸負
擔系爭本票之債務,是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應以上開本票票面金額
即3,000,000元為準,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0,700元。茲依民事訴
訟法第436條第2項準用同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
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
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28 日
鳳山簡易庭 法 官 藍雅筠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28 日
書記官 吳國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