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度侵附民字第1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侵附民字第1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5月17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2年度侵附民字第13號原告甲女詳卷法定代理人甲女之母被告甲○○上列被告因妨害性自主案件(本院102年度侵易字第3號,經訊問被告自白犯罪,改以102年度侵簡字第4號簡易判決處刑),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5月17日
刑事第十八庭審判長法官許月馨
法官戰諭威法官胡宜如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王小芬中華民國102年5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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