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司票字第1678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0月30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司票字第16788號聲請人 蔡重坤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錢又生股份有限公司、 李國欽 、欽泰營造有限公司(原名唐城營造有限公司)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提出本票原本。
二、提出相對人錢又生股份有限公司解散前、後之最新公司登記事項表及公司章程,並查報是否選任清算人。若有,請提出公司清算備查資料,更正其法定代理人,並提出其最新之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若該公司未向法院聲請清算,除該公司章程另有規定或股東(會)另有決議外,應以全體股東(董事)為清算人,請更正其法定代理人姓名。
三、提出債務人欽泰營造有限公司(原名唐城營造有限公司)更名前、後之公司登記事項表及其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中華民國104年10月30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明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