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度司票字第1478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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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司票字第1478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0月04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司票字第14781號聲請人華開租賃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曹慧姝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捷旅通運有限公司吳鈺城盧桂資 間聲請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本裁定不得抗告。
應補正之事項:
一、相對人捷旅通運有限公司(統一編號00000000)之最新公司變更登記表及其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資料(記事欄勿省略)。
中華民國111年10月4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涂承嗣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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