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110年度板簡字第483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0年度板簡字第483號

原告 馬凱祥

柏林

皮昱凌

共同

訴訟代理人 黃祿芳 律師

巫星儀 律師

被告 林裕閔

訴訟代理人 徐睿謙 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因兩造於本院言詞辯論終結後陳報有和解之意願,請求安排後續和解事宜,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一十一年一月十八日上午十時十分在本庭第三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15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官李昭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15  日

            書記官王昱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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