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13年度重附民字第1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13年重附民字第1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4月02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3年度重附民字第13號原告 楊含少 特別代理人 蔡秋茹 訴訟代理人 林恒毅 律師被告 陳威豪 上列被告因本院112年度交訴字第105號過失重傷害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4月2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黃永勝
法官陳盈孜法官陳嘉瑜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蔡嘉容中華民國113年4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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