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建字第9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6月08日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建字第98號上訴人立匠鋼品工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羅春雀 上訴人泰有營造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羅淑娟 上列上訴人間因102年度建字第98號給付工程款事件,上訴人均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人立匠鋼品工業有限公司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516,258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4,072元;上訴人泰有營造股份有限公司之訴訟標的金額為3,042,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6,792元,均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立匠鋼品工業有限公司、泰有營造股份有限公司各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應均應補正上訴理由,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6月8日
工程法庭法官黃建都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6月8日
書記官沈筱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