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高雄高等行政法院地方庭112年地訴字第32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2月18日
裁判案由:刑事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裁定地方行政訴訟庭第一庭112年度地訴字第32號原告臺灣自治政府代表人 蔡吉源 被告交通部觀光署代表人 周永暉 被告 林維玲 上列原告提出告發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行政訴訟法第22條第1項規定,自然人、法人、中央及地方機關、非法人之團體,有當事人能力。次按行政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第3款規定:原告之訴,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行政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原告或被告無當事人能力者。
二、經查本件原告記載為臺灣自治政府,客觀上即非法人、中央及地方機關、非法人之團體。原告起訴時亦未檢具相關法人或非法人登記資料。本院就原告有無法人或商業登記資料乙情依職權函詢行政院內政部及彰化縣政府經回復均查無登記資料,有行政院內政部112年12月1日台內民字第1120145272號函、彰化縣政府112年12月12日府綠商字第1120500023號函在卷可稽(見本院卷第29、31頁)。是難認原告有當事人能力且無從補正,應由本院以裁定駁回之。
三、依行政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第3款、第104條、民事訴訟法第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2年12月18日
審判長法官邱美英
法官蔡牧玨法官楊詠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中華民國112年12月18日
書記官黃怡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