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司促字第2258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8月2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司促字第22586號債權人 季倩茹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 李憲文 、 楊家鎔 即 楊佳靜 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裁判費新臺幣500元。
㈢釋明本件利息得再次請求之依據(按民法第207條規定,利息不得滾入原本再生利息)。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6年8月25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蔡秉芳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中華民國106年8月25日
書記官王麗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