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最高法院106年台聲字第107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1月16日
裁判案由:請求國家賠償聲請法官迴避聲請再審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台聲字第1070號聲請人 魏高明
運轉實業有限公司兼上列一人法定代理人 魏陳秀芳 聲請人百視亨企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魏陳秀芳聲請人八仙會國際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 廖秀松 上列聲請人因與最高法院等間請求國家賠償聲請法官迴避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5年9月7日本院裁定(105年度台聲字第1021號),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按對於終審法院之裁定不服者,除合於法定再審事由得聲請再審外,不容以其他方法聲明不服。本件聲請人不服本院確定裁定雖未以聲請再審之程序為之,但仍應視其為聲請再審,而依該程序調查裁判,合先說明。
次按對於確定裁定聲請再審,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7第2項規定預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本件聲請人對於本院105年度台聲字第1021號確定裁定聲請再審,未據預納裁判費,前經本院以裁定命於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民國106年5月15日送達於聲請人魏高明、百視亨企業有限公司、運轉實業有限公司、魏陳秀芳指定之郵政信箱,於同年9月15日送達聲請人八仙會國際有限公司、廖秀松,有卷附送達證書足據。茲已逾期,聲請人仍未補正,其聲請自非合法。
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507條、第502條第1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11月16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陳國禎
法官鄭雅萍法官黃國忠法官林金吾法官鄭純惠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106年11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