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度司聲字第206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司聲字第206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1月19日

裁判案由:確定訴訟費用額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司聲字第2065號聲請人喬安娜服飾實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鄭福榮 相對人永慶房屋仲介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孫慶餘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法院未於訴訟費用之裁判確定其費用額者,第一審受訴法院於該裁判有執行力後,應依聲請以裁定確定之,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與相對人間就本院101年度訴字第4942號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業經判決確定,爰聲請裁定確定訴訟費用額等語。
三、查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業經本院101年度訴字第4942號、臺灣高等法院102年度上字第1147號民事判決確定,聲請人並已向本院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經本院以104年度司聲字第15號民事裁定確定在案,本件就同一事件重覆聲請,顯無權利保護之必要,應予駁回,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中華民國107年1月19日
民事第四庭司法事務官高儀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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