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4年度司催字第58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4年司催字第58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0月07日

裁判案由:公示催告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司催字第581號聲請人 葉守仁
一、上列聲請人請求公示催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㈠被繼承人 葉碧瑕 之除戶戶籍謄本。
㈡完整之繼承系統表。
㈢所有繼承人之最新記事未省略之戶籍謄本。
㈣遺產是否已分割?如已分割,請補遺產分割協議書正本;
如未分割,應具狀補列所有繼承人為聲請人(並在聲請狀底補正全體簽章)。
㈤查明被繼承人繼承情形之法院函文。

二、本裁定不得異議。中華民國104年10月7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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