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最高法院110年台抗字第151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8月25日
裁判案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定應執行刑
最高法院刑事裁定110年度台抗字第1517號抗告人 陳啓榮 上列抗告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定應執行刑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110年7月21日駁回其抗告之裁定(110年度台抗字第1225號),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抗告駁回。
理由按本院係終審法院,案件一經裁判,即屬確定,當事人不得聲明不服。本件抗告人陳啓榮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定應執行刑案件,既經本院裁定將其抗告駁回,即屬確定,其復具「抗告」狀聲明不服,提起抗告,殊為法所不許,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0年8月25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許錦印
法官朱瑞娟法官劉興浪法官高玉舜法官何信慶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110年8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