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4年簡字第3886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9月19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94年度簡字第3886號聲請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九十四年度速偵字第一0七二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甲○○竊盜,累犯,處有期徒刑叁月,如易科罰金,以叁佰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之法條,除犯罪事實欄部分關於被告甲○○前曾有偽造文書、公共危險、詐欺、贓物、竊盜等前科,素行不佳,應予補充;及關於「左褲帶」應更正為「左褲袋」;另證據部分補充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一份外,餘均引用如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爰審酌被告前已多次因竊盜犯行而負刑責,對於竊盜行為之違法性及可罰性,當有明確而強烈之認識,詎其不知悛悔,復犯本件竊盜犯行,並斟酌其犯罪之動機、手段、所竊財物之價值及犯後態度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示懲儆。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三項、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二項,刑法第三百二十條第一項、第四十七條、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一條前段、第二條,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94年9月19日
刑事第八庭法官王士珮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程欣怡中華民國94年9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