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85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7年訴字第85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0月15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訴字第851號
107年度救字第65號原告兼聲請人 李雅雯 法定代理人 賴彩秀 訴訟代理人 陳仲豪 律師上列原告兼聲請人與被告 林宸業林嘉鈞賴鄢 楊書涵 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兼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正起訴狀與聲請訴訟救助狀上其法定代理人姓名及該法定代理人之簽章,逾期即駁回其訴及聲請。
理由
一、按「當事人書狀,除別有規定外,應記載下列各款事項:…
二、有法定代理人、訴訟代理人者,其姓名、住所或居所,及法定代理人與當事人之關係。」;「當事人或代理人應於書狀內簽名或蓋章;其以指印代簽名者,應由他人代書姓名,記明其事由並簽名。」,民事訴訟法第116條第1項第2款、第117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原告係民國(下同)00年出生,為未成年人,94年間因父母離婚,約定由父親監護,有戶籍謄本可稽,是原告兼聲請人起訴及聲請訴訟救助時,本均應以其父為法定代理人,然其均誤以其母為法定代理人,爰命原告兼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五日內,補正起訴狀、聲請訴訟救助狀、各該委任狀內之法定代理人姓名及其簽章,及補正後之繕本,逾期則駁回其訴及聲請。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7年10月15日
民事庭法官張百見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10月16日
書記官李佩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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