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6年聲字第2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3月21日
裁判案由:停止執行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聲字第25號聲請人 郭吳秀蘭 相對人聯盛財信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曾慧雯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停止執行事件,本院於民國106年3月9日所為之裁定,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裁定主文所載擔保金額「新臺幣捌仟伍佰貳拾元」應更正為「新臺幣捌仟伍佰肆拾捌元」。
原裁定理由應更正如附表「更正後之記載」欄位所示。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二條第一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二百三十九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誤寫、誤算等顯然錯誤情形,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6年3月21日
民事庭法官高偉文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
中華民國106年3月21日
書記官黃瓊秋┌──────────────────────────────────────┐│附表│├──┬───────────┬───────────┬───────────┤│編號│應更正之事項│原裁定之記載│更正後之記載│├──┼───────────┼───────────┼───────────┤│一│原裁定理由第三點第13至│計算至聲請人於一百零六│計算至聲請人於一百零六│││15行│年一月二十六日聲請停止│年三月六日聲請停止執行││││執行時止,其本金及利息│時止,其本金及利息合計││││合計應為48,690元【計算│應為48,846元【計算式:││││式:29,064+〔29,064元│29,064+〔29,064元×(││││×(13+159/366+26/365│13+159/366+65/365)×5││││)×5﹪〕=48,690元】。│﹪〕=48,846元,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下同】。│├──┼───────────┼───────────┼───────────┤│二│原裁定理由第三點第25至│是以相對人因停止執行未│是以相對人因停止執行未│││27行│能受償上開債權總額所受│能受償上開債權總額所受││││損害為上開債權總額之法│損害為上開債權總額之法││││定遲延利息即8,520元【│定遲延利息即8,548元【││││計算式:48,690元×5%×│計算式:48,846元×5%×││││(3.5年)=8,520元】│(3.5年)=8,548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