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福建金門地方法院104年司促字第7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3月0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司促字第79號債權人 林雅蘭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呂世淵 間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債權人之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債權人與債務人於民國97年10月22日離婚,債務人依離婚協議書之約定,應每月支付債權人15,000元,而前已申請支付至104年3月,故現請求債務人支付104年4月至107年3月,共計540,000元等語。
三、按請求將來給付之訴,以有預為請求之必要者為限,始得提起之,民事訴訟法第246條定有明文。經查:觀債權人所提出之離婚協議書,並未有加速條款,即一期未履行視為全部到期之約款,故債權人請求債務人應給付104年4月至107年3月之款項,是否有預為請求之必要,即須請債權人補正說明之,而本院於104年1月23日函請債權人限期陳報,債權人則於104年3月5日具狀表示因離婚協議書未有加速條款,故需聲請支付命令等語,仍係未就何以預期債務人於104年4月至107年3月之期間有不為給付之具體情事作說明,致本院難認債權人之本件主張已合於前開規定,故應予駁回債權人之聲請。另將來給付之訴,並無與加速條款有同一效力,附帶說明之。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4年3月6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蔡薇芝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4年3月6日
書記官張梨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