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112年度南簡補字第349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2年度南簡補字第349號

原   告 楊○文  住○○市○○區○○路000巷00號  上列原告與被告許○萍即許○妞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40,00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4,74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同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21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官 陳永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21  日

書記官陳玉芬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