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2年度南簡補字第349號
原 告 楊○文 住○○市○○區○○路000巷00號 上列原告與被告許○萍即許○妞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40,00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4,74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同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21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官 陳永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21 日
書記官陳玉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