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5年度司促字第4976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5年司促字第4976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4月2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5年度司促字第4976號聲請人即債權人 蔡秋雪 相對人即債務人 蘇育仁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叁拾萬元,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按請求將來給付之訴,以有預為請求之必要者為限,得提起之,民事訴訟法第246條固有明文。惟該法條係規定於民事訴訟法第二編第一章之第一審通常訴訟程序中,並非同法第一編之總則規定。且於民事訴訟法第六編督促程序中亦無準用之明文,故於非訟事件性質之督促程序應無適用之餘地。因此,債權人其餘之聲請駁回。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五、如不服本裁定駁回部份,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5年4月22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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