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1年司促字第1485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1月3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1年度司促字第14859號債權人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 代理人 楊予銣 債務人 陳建中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拾玖萬柒仟伍佰柒拾玖元,及其中新臺幣柒萬捌仟柒佰玖拾陸元自民國九十七年三月十四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利息,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4.99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七年三月十四日起至民國九十九年十月三十一日止,按月息百分之2計算之違約金,違約金之收取以新臺幣伍仟元為上限,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收受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2年1月31日
司法事務官湯明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