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4年監宣字第20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2月14日
裁判案由:另行選定監護人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監宣字第202號聲請人 簡傾仁 上列聲請人聲請另行選定監護人事件,未據聲請人繳納聲請費用。查本件係因非財產權關係為聲請,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項規定,應徵收費用新臺幣1,000元。茲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之日起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12月14日
家事庭法官王美婷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12月14日
書記官張慧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