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店簡易庭98年度店勞簡字第22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店勞簡字第22號
原   告 邊境數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楊明廣 律師
被   告 甲○○
訴訟代理人  彭志傑 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98年12月8日上午10時在本庭
第1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0  月  27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
                法官 李智民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0  月  27  日
書記官游士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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