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8年司促字第189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1月0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8年度司促字第189號債權人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邱月琴 債務人 劉家安
劉見平 李沛臻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壹拾捌萬叁仟柒佰肆拾肆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七年八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點一五計算之利息,暨自一百零七年九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債務人劉家安前就讀南開科技大學時,於民國102年8月20日邀同債務人劉見平、李沛臻為連帶保證人向聲請人訂借貸款額度借據新臺幣(以下同)800,000元整,動用期限自民國102年12月17日起至債務人完成本教育階段學業之日止,債務人應向本行提出撥款通知書於期限內動用額度,本行憑此撥款通知書撥款。借款利率依本行與教育部議定之利率計息。倘借款人對所負之債務,不依期還本付息經本行轉列催收款項時,自轉列催收款項之日起,利率改按轉列催收款項日本行就學貸款利率加年率1%固定計算。本案轉列催收款項之日期為107年08月01日,當時本行就學貸款利率為1.15%另加計年率1%固定計算後之利率為2.15%。倘借款人不依期償還本金或本息時,除應自延遲日起按約定利率計付延遲利息外,另按遲延還本付息部份,本金自到期日起,遲延利息自付息日起,照應還款額,逾期六個月以內者,按借款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以上者,按借款利率百分之二十加計違約金。
(二)詎債務人劉家安自民國107年08月01日起即未依約履行債務。迄今尚欠本金183,774元整及如請求標的所示之利息、違約金未還,雖經聲請人一再催討仍置之不理,依據借據條款約定任何一宗不依約清償或攤還本金時,即視為全部到期。另債務人劉見平、李沛臻既為連帶保證人對本債務自應負連帶清償責任。
(三)本件就學貸款係政策性貸款,懇請鈞院向債務人住所送達,無法送達時,酌情依據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三十八條第一項之規定,准予寄存送達,又本件係請求一定數量之金錢債務,依民事訴訟法第五○八條之規定,狀請鈞院鑒核,依督促程序對債務人等發支付命令,實感德便。
釋明文件:(一)放款借據影本2紙(二)申請撥款通知書
4紙(三)就學貸款放出查詢單1紙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8年1月9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俊源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108年1月9日
書記官孔秀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