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簡易判決
111年度北簡字第4891號
法定代理人 吳俊德
訴訟代理人 陳新鈞
被告 鄭賢德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欠款等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11年4月26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玖萬參仟伍佰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四月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被告應返還附表所示租借設備予原告。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但被告以新臺幣玖萬參仟伍佰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本判決第二項得假執行。但被告以新臺幣陸仟貳佰伍拾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按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但以關於由一定法律關係而生之訴訟為限。前項合意,應以文書證之,民事訴訟法第24條定有明文。查本件依兩造所簽訂之計程車派遣車隊與駕駛人定型化契約(下稱系爭契約)第11條,兩造合意以本院為本契約涉訟時之第一審管轄法院,是本院自有管轄權。次按訴狀送達後,原告不得將原訴變更或追加他訴,但擴張或減縮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255條第1項第3款亦定有明文,查原告原起訴聲明為:㈠終止原告與被告於民國104年4月20日簽訂之系爭契約及計程車派遣服務契約書(下稱系爭派遣契約)。㈡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93,500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㈢被告應返還附表所示租借設備予原告。㈣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有起訴狀可稽(見本院卷第9、10頁),嗣於訴訟中陳明聲明第1項,及假執行部分撤回,亦有言詞辯論筆錄足憑(見本院卷第61頁),核其所為,係減縮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依上開規定,應予准許。又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各款所列情事,爰依原告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合先敘明。
二、原告主張:被告於104年4月20日自備計程車輛(車號:000-000號,引擎號碼3ZRB090258)加入原告所屬之皇冠大車隊營運,依約被告原告租借派遣車機軟體及商標物件,以取得原告提供之商標使用授權及媒合派車服務,被告應給付派遺服務費每月1,700元,派遣服務通訊費(計次加值)每一派遣加收10-30元,詎被告自104年7月起即未依約給付上開款項,期間經原告催繳,被告仍避不出面處理,原告已於108年6月28日寄發存證信函(於108年7月1日送達)為催告被告給付至109年1月止之費用93,500元,及於108年6月30日終止契約之意思表示,爰依民法第227條、系爭契約第2條第3項、系爭派遣契約第5條第2、3、11款、第10條第2款約定起訴請求,並聲明:㈠被告應給付原告93,500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㈡被告應返還附表所示租借設備予原告。
三、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陳述。
四、經查,原告前揭主張,已據其提出與其所述相符之系爭契約、系爭派遣契約、自備計程車輛之行車執照、被告之計程車駕駛人執業登記證、北投郵局第1066號存證信函暨掛號郵件收件回執、欠費明細表為證,又本件之起訴狀繕本及本院之言詞辯論通知書均已於相當時期合法送達通知被告,被告既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爭執,復未提出書狀答辯以供本院斟酌,依民事訴訟法第280條第3項、第1項、第436條第2項之規定,即視同自認原告之主張,原告前開主張自堪信為真實。從而,原告據以提起本訴,請求被告給付93,500元,及自起訴狀本送達翌日即111年4月17日(見本院卷第57頁)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並請求被告返還附表所示租借設備,均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五、本件係就民事訴訟法第427條訴訟適用簡易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依同法第389條第1項第3款規定,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並依同法第392條第2項規定,依職權宣告被告如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六、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本件訴訟費用額,依後附計算書確定如主文第3項所示金額。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10 日
臺北簡易庭法 官葉藍鸚
訴訟費用計算書
項 目金 額(新臺幣) 備 註第一審裁判費 1,000元
合 計 1,000元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10 日
書記官林錫欽
附表:被告租借設備物件清單
品名
廠牌型號
內容物描述
數量
現值
(新臺幣)
派遣車機
皇冠大車隊
正翰公司S3010G車機
1套
5,000元
出租車頂燈
金華企業
印有皇冠商標之計程車出租燈,白底ABS材質
1個
150元
車身識別貼紙
東捷公司
印有皇冠商標之左右車門識別貼紙
2張
100元
椅背置物袋
豐特企業
插卡印有皇冠商標之椅背置物袋,高54cmX寬48cm
9袋型
1個
500元
新進隊員教材
皇冠大車隊
印有皇冠商標隊員手冊及注意事項
1本
500元
合計
6,25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