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7年重訴字第43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1月06日
裁判案由:確認優先購買權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重訴字第435號原告寅○○
卯○○戊○○丙○○○上一人法定代理人甲○○原告辛○○○
巳○○辰○○上七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黃育勳 律師複代理人 吳忠勇 律師被告壬○○
號5樓
癸○丑○○己○○○庚○○丁○○子○○乙○○上一人訴訟代理人 楊久弘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確認優先購買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於本院97年度重訴字第20號請求履行合約事件民事訴訟終結確定前,停止訴訟程序。
理由
一、按訴訟全部或一部之裁判,以他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者,法院得在他訴訟終結前,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民事訴訟法第18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民事訴訟之裁判,以本院97年度重訴字第20號請求履行合約事件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本院認有裁定停止本件民事訴訟程序之必要。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7年11月6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黃若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整中華民國97年11月6日
書記官江怡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