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5年基簡字第74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8月25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基簡字第741號原告華南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上列原告與被告嘉盛汽車運輸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原告因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嘉盛汽車運輸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277,710元,應繳裁判費新台幣2,98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1,980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一件,並以繕本或影本直接通知他造。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95年8月25日
基隆簡易庭法官姚貴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5年8月25日
書記官江美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