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度司促字第27163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司促字第27163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0月3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2年度司促字第27163號聲請人即債權人新利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加藤匠 相對人即債務人 勞宜珍 住臺北市○○區○○○路
一、債務人勞宜珍應給付中信股份有限公司新臺幣陸仟玖佰陸拾壹萬肆仟叁佰貳拾貳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二年四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以上款項准由債權人代位受領,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2年10月30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萬蓓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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