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5年聲再字第19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5月18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5年度聲再字第190號再審聲請人即受判決人 謝蘇 上列再審聲請人即受判決人因竊盜案件,對於本院105年度上易字第240號,中華民國105年3月23日第二審確定判決,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再審之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聲請再審應以再審書狀,敘述理由,附具原判決之繕本及證據,提出於管轄法院為之;又法院認為聲請再審之程式違背規定者,應以裁定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429條、第433條分別定有明文。且此項聲請再審程式之欠缺,非程式中所得補正,如確具有聲請再審之理由,祇能另行依法聲請(最高法院71年台抗字第337號判例參照)。
二、經查:本件再審聲請人固對於本院105年度上易字第240號確定判決聲請再審,然未據提出原判決之繕本,其聲請再審之程式顯有欠缺;而此項聲請再審程式之欠缺,法律並無應定期先命補正之規定。因之,再審聲請人聲請本件再審,揆諸前揭說明,於法即有未合。故聲請人聲請再審,其程式顯屬違背規定,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33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5年5月18日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官鄭水銓
法官劉方慈法官陳明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洪宛渝中華民國105年5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