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1年司促字第1854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2月2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司促字第18548號債權人 姚炤宇 上列債權人姚炤宇因與債務人 黃尊信 間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姚炤宇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因本票未記載到期日,依票據法視為見票即付,並以提示為要件,惟聲請人未敍明提示日期無法確定是否提示及利息起算日,請具狀補正提示日及利息起算日為何年何月何日?
二、請提出債務人黃尊信(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最新之戶籍謄本(正本)乙份(請務必保留當事人記事欄及全戶動態欄之登記事項),以供本院審核。
中華民國101年12月27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鍾若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