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09年聲字第61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6月10日
裁判案由: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裁定109年度聲字第616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檢察署臺南檢察分署檢察官受刑人陳品谷(原名陳志強)上列受刑人因竊盜等案件,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
109年度執聲付字第24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陳品谷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前因竊盜等案件,判決確定後,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109年6月9日核准假釋,爰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情。
二、本院審核相關文件,認為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
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6月10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陳連發
法官張瑛宗法官洪榮家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郭馥萱中華民國109年6月10日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