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7年交聲再字第1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5月25日
裁判案由:過失傷害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7年度交聲再字第16號再審聲請人即受判決人 邱美算 上列再審聲請人因過失傷害案件,對於本院106年度交上易字第453號,中華民國107年2月6日第二審確定判決(第一審判決案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度交易字第180號,起訴案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105年度偵字第36038號),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再審之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聲請再審,應以再審書狀敘述理由,附具原判決之繕本及證據,提出於管轄法院為之;法院認為聲請再審之程序違背規定者,應以裁定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429條、第433條分別定有明文。次按刑事訴訟法對於不合法定程式之再審聲請,並無應定期間先命補正之規定,亦無準用刑事訴訟法第三編有關上訴之規定,自難謂此種訴訟程式之欠缺,法院應先命補正(詳最高法院71年度台抗字第337號判例、88年度台抗字第416號裁定意旨參照)。
二、查再審聲請人邱美算於民國107年5月17日具狀就本院106年度交上易字第453號刑事判決聲請再審,然遍閱全卷除刑事聲請再審狀外,並未附具上開刑事確定判決繕本。揆諸首揭規定,其聲請違背法律程式,且無須命其補正,應逕予駁回。
中華民國107年5月25日
刑事第十四庭審判長法官郭玫利
法官吳維雅法官黃翰義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賴尚君中華民國107年5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