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3年度家上字第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3年家上字第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7月31日

裁判案由:離婚等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103年度家上字第6號上訴人 張世昌 訴訟代理人 曾慶雲 律師
吳剛魁 律師複代理人 陳偉哲 律師被上訴人 蔡金燕 訴訟代理人 李玲玲 律師複代理人 林文鑫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因離婚等事件,準備程序終結,並指定於民國104年9月16日下午三時在本院第二法庭行言詞辯論程序,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7月31日
民事第二庭
法官甯馨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7月31日
書記官林明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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