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1年交簡附民字第25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2月14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1年度交簡附民字第255號原告楊 張素珍 被告 李奇哲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本院111年度交簡字第2962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12月14日
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官陳欽賢
法官王惠芬
法官盧鳳田本件不得抗告。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洪筱喬中華民國111年12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