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3年聲字第21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2月10日
裁判案由:專科沒收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3年度聲字第214號聲請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鄭淑儀上列聲請人因專科沒收案件,聲請沒收扣押物(103年度聲沒字第4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如附表(扣押物品清單)所示之仿冒商標商品均沒收。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鄭淑儀因違反商標法案件,經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102年度偵字第11922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在案,該案所查扣之如附表所示之仿冒商標商品,經鑑定均屬仿冒品乙節,有鑑定報告及經濟部智慧財產局商標資料檢索服務在卷可憑,爰依商標法第98條、刑法第40條第2項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之等語。
二、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侵害商標權、證明標章權或團體商標權之物品或文書,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刑法第40條第2項、商標法第98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鄭淑儀前因上開違反商標法案件,經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102年度偵字第11922號為不起訴處分,有該不起訴處分書1份在卷可稽。扣案如附表所示之仿冒商標商品共4件確係仿冒之商品,已據被告供承在卷,且有扣押物品清單、鑑定報告書、經濟部智慧財產局商標資料檢索服務及扣案商品商標對照表在卷(見102年度偵字第11922號卷第7頁、保二(一)【二】警創字第0000000000號卷第37至38、56至57、62至64、70至71頁)可憑。揆諸前揭說明,本件聲請人就前開扣押物品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刑法第40條第2項,商標法第9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2月10日
刑事第八庭法官鄧希賢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謝婷婷中華民國103年2月10日附表:
┌──┬──────────┬───┬────────┐│編號│仿冒商品│數量│備註│├──┼──────────┼───┼────────┤│1│仿MAC眼影│1件│警方蒐證所購得│├──┼──────────┼───┼────────┤│2│仿MAC化妝包│1件││├──┼──────────┼───┼────────┤│3│仿MAC刷具組│1件││├──┼──────────┼───┼────────┤│4│仿BOBBIBROWN眼線膏│1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