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1年度交重附民字第6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1年交重附民字第6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0月31日

裁判案由:過失致死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1年度交重附民字第62號原告 許秀芬
李智偉 李智傑 李智豐 李乾坤 張百合 被告 李玲儀 上列被告因過失致死案件(101年度交易字第538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10月31日
刑事第十七庭審判長法官陳明偉
法官張景翔法官藍海凝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筱惠中華民國101年10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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