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度司票字第608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司票字第608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4月26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司票字第6088號聲請人永昌不動產經紀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傅國昊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杜嘉玲 間聲請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本裁定不得抗告。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陳明系爭本票正確之利息起算日(因聲請人民國111年4月21日聲請狀聲請事項第一項第二行請求「……及自110年3月28日至清償日止按附表計算之利息……」,惟聲請狀所附附表之利息起算日為111年3月28日,二者不符,故有陳報之必要)。
中華民國111年4月26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涂承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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