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0年度交易字第214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0年交易字第214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9月30日

裁判案由:業務過失傷害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0年度交易字第214號公訴人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梁一宗上列被告因業務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0年度偵字第3926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如附件起訴書所載。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告訴,告訴經撤回者,法院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第
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本件被告因涉嫌刑法第284條第2項前段之業務過失傷害罪,經檢察官提起公訴,而依同法第287條前段規定,本罪須告訴乃論,茲據告訴人 呂甜妹傅美珠 於本院準備程序中表示撤回告訴(見本院100年9月29日準備程序筆錄第1頁),揆諸前開法條規定,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84條之1、第303條第3款、第
307條,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0年9月30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江振源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應附繕本),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狀於本院,上訴於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中華民國100年10月3日
書記官楊慧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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