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4年度重訴字第38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4年重訴字第38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0月15日

裁判案由:追償電費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重訴字第380號上訴人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桃園區營業處法定代理人 張以諾 被上訴人 詹賴阿金 (即 詹金水 之繼承人)
詹文燿 (即詹金水之繼承人) 詹前源 (即詹金水之繼承人) 詹淑美 (即詹金水之繼承人) 詹淑禎 (即詹金水之繼承人) 詹淑春 (即詹金水之繼承人) 詹淑雪 (即詹金水之繼承人) 詹前洲 (即詹金水之繼承人)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請求追償電費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
107年8月2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經查,上訴人之上訴利益核定為新臺幣(下同)707萬7,978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0萬6,638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
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之日起5日內逕向本庭補繳,逾期不補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10月15日
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林曉芳
法官賴鵬年法官姚葦嵐以上正本係依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10月16日
書記官呂欣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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