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3年易字第133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12月20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3年度易字第1332號公訴人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邱耀樂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並指定於中華民國114年1月15日上午10時30分在本院國民法官專用法庭(一)續行審判,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12月20日
刑事第十九庭法官許博然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張如菁中華民國113年12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