橋頭簡易庭112年度橋簡字第122號民事裁定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橋簡字第122號

原告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男州

訴訟代理人 黃義雄

被告屋台有限公司

兼法定

代理人 傅文章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4月20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中之附表均應更正為如本裁定後附之附表所示。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

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27  日

    橋頭簡易庭法   官郭育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27  日

            書 記 官郭力瑋

附表:

債權本金

(新臺幣)

利息計算期間

年利率

違約金計算期間及利率

10,314元

自111年12月3日起至清償日止

5.430%

自112年1月3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前揭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部分,按前揭利率20%

223,470元

自111年11月3日起至清償日止

5.430%

自111年12月3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前揭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部分,按前揭利率20%

230,950元

自111年11月7日起至清償日止

4.105%

自111年12月7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前揭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部分,按前揭利率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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