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橋簡字第122號
法定代理人 黃男州
訴訟代理人 黃義雄
被告屋台有限公司
兼法定
代理人 傅文章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4月20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中之附表均應更正為如本裁定後附之附表所示。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
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27 日
橋頭簡易庭法 官郭育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27 日
書 記 官郭力瑋
附表:
債權本金
(新臺幣)
利息計算期間
年利率
違約金計算期間及利率
10,314元
自111年12月3日起至清償日止
5.430%
自112年1月3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前揭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部分,按前揭利率20%
223,470元
自111年11月3日起至清償日止
5.430%
自111年12月3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前揭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部分,按前揭利率20%
230,950元
自111年11月7日起至清償日止
4.105%
自111年12月7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前揭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部分,按前揭利率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