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除字第2010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1月23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票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1年度除字第2010號聲請人 周育俞 代理人 林嘉惠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1年度司催字第1471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1年11月14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1年11月23日
民事第八庭法官徐千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1年11月23日
書記官沈世儒┌────────────────────────────────┐│附表:101年度除字第2010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新臺幣)││├──┼───┼──────┼──────┼─────┼─────┤│001│周育俞│台北富邦商業│101年6月8日│42,882元│DM0000000││││銀行東門分行││││├──┼───┼──────┼──────┼─────┼─────┤│002│周育俞│台北富邦商業│101年6月15日│29,045元│DM0000000││││銀行東門分行││││└──┴───┴──────┴──────┴─────┴─────┘